《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都属于个人信息,也都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未经同意收集、获取或使用这些个人私密信息,属于侵犯信息权和隐私权。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因此,即使这些骚扰电话没有涉及个人信息,仅仅是“打电话”这个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侵犯了隐私权。
若频繁被骚扰,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例如向工信部投诉等,来抵制信息轰炸。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就《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
为提高治理效率,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用户关于短信息服务或语音呼叫服务投诉。
2321举报中心通过网站、电话、举报APP等方式受理公众举报。
举报网站:www.12321.cn;
全国举报电话:010-12321;
省内举报电话:区号-12321;
举报APP下载网址:http://jbzs.12321.cn/。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以列举加兜底相结合的立法技术,列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六类侵害自然人隐私权的行为。前五项是列举条款,后一项是兜底条款。
第一项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早在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就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这应该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禁止第三方侵扰他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类似规定,即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总局等13部门联合发布《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严控骚扰电话传播渠道,全面提升技术防范能力,规范重点行业商业营销行为,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健全法规制度保障。
目前,自然人的通信工具主要有两类:一是电子类的通信,如移动或固定电话的语音通信、手机短信(Short MessageService,SMS)、即时通信工具(Instantmessaging,IM)、电子邮件等;二是传统类的通信,如通过邮政或快递公司传送给具体自然人的私人信件等。《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自然人隐私权的范畴,并严禁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对维护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