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第一审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这些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也就是说,从《人民陪审员法》施行之日起,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如果应当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审理的,只能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三人或者七人合议庭。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不论是组成三人合议庭还是组成七人合议庭,均应由法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法》第2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就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一种情况。法官比人民陪审员掌握更多的专业法律知识,对审判案件的程序性规范更为熟悉,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为非法律专业的人民陪审员提供准确全面的指引、提示义务,有利于更好地保证法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和庭审的效果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