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判处罚金是必然的,而并非是选择性的,即只要是认定了开设赌场罪,必定判处罚金。罚金成年人起点为一千元,未成年人为五百元。未规定最高上限。即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赌资、违法所得的多寡、社会影响等等)自由裁量。
开设赌场罪一般以赌资数额、参赌人数和组织赌博次数等,作为量刑情节的轻重。因为主犯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参赌人数和组织赌博次数等不清,不好判断主犯的刑期,从犯也很难判断具体的刑期。但赌场中的所谓“工作人员”,一般系从犯,大致可以判断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里的普通罪名。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一、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
(1)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