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经过补充侦查后还是没有找到有利证据来证明犯罪人员犯罪事实的,检察院可能就会因为案件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从而终止刑事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在补充侦查的期间,还可以更改口供的,但不能毫无事实依据,随意的更改,需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有更改口供的需要。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需要在一个月之内完成相关的内容,并且最多可以进行两次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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