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如下:
1、擅离职守的的情形。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情形。
3、没有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情形。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情形。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情形。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情形。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鉴定费由过错方支付,由申请方预先垫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该笔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反之,则由当事人支付。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如果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该笔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如果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则由当事人支付。
以上是关于“医疗事故中的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有?”的内容,大律师网法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