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或者违法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吸毒者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则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上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故意,而是由于过失而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用于他人的,不以犯罪论处。
(二)必须明知是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而故意向吸毒者或者违法犯罪分子提供的行为。至于是否确实知道所提供的是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要求行为人对所提供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行辨认,证明其确实属于管制药物即可。
(三)必须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可能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生命危险;二是可能造成特定的被害人的伤亡或者疾病。对于前者而言,行为人必须有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的生命和健康,但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实际后果;对于后者而言,行为人只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特定的被害人遭受严重的损害,而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严重损害而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量刑标准为:
1、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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