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的效力范围,即反担保人对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
3、违约金。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4、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
5、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反担保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抵押: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2、质押: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3、保证: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以上是关于“反担保的效力范围有哪些?”的详细内容,大律师法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详细的问题或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大律师网,这里会有各种不同类型的律师来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