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医院没有看护的义务,但是如果患者在医院走失,医院可能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帮助寻找患者。
如果患者是未成年人,家长或监护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未成年人需要他们的监护和管理。如果医院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确保患者的安全,那么医院可能不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医院在安全措施方面存在问题,或者在患者走失事件中有其他不当行为,那么医院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考虑适用公平原则来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医院是否有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医疗过错的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步骤:
1、鉴定的提起: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或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2、鉴定过程: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基本程序相似,法院审查与评断的标准也基本相似,在实际判案中的效力也基本相似。
3、判断标准: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是“医疗水准”,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
4、鉴定结论:根据医疗水准和其他相关因素,鉴定机构会给出鉴定结论,判断医方是否有过错。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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