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已注册企业名称权相悖如何处理?
首先,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若该使用行为是在先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正当使用,且不会导致公众混淆误认,则不构成侵权。
其次,如果企业名称的登记晚于商标权的取得,且存在误导公众,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情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此时,商标权应优先得到保护。
再者,对于恶意抢注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作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里的“在先权利”包括企业名称权,此种情况下,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企业名称侵犯他人商标权如何解决和赔偿?
企业名称侵犯他人商标权,是指企业在注册或使用其名称时,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此类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解决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先行协商,通过更改企业名称、支付赔偿金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进一步的法律诉讼。
2. 行政投诉:商标权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查处侵权行为,并责令侵权企业更改名称。
3. 诉讼解决:若协商无果,商标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企业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赔偿方面,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2. 同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赔偿数额计算方式的具体指导原则。
商标权与已注册企业名称权相悖时,解决的关键在于审查各自权利取得的时间顺序、使用情况及其对公众产生的影响等因素,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采取正确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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