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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刑法第163条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职务侵占有何区别?

大律师网 2024-04-18    人已阅读
导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都是刑法中关于经济犯罪的规定,但两者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和侵犯的法益上存在显著差异。

刑法第163条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职务侵占有何区别?

1. 犯罪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2. 行为方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则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 侵犯的法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要侵犯的是公平交易秩序和社会廉洁性,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单位的财产权。

法律依据: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规定在《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规定在《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何为刑法163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刑法第163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该罪名主要针对的是在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公职人员中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是打击市场经济活动中腐败现象的重要法律武器。

具体而言,此违法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 主体身份: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即具有特定职务或岗位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业务员、技术人员等。其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范畴。

2. 职务便利:行为人须利用其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所担任职务赋予的权力或者方便条件,如对业务的决策权、审批权、管理权等,为实施受贿行为提供便利。

3. 非法收受财物:行为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非法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包括金钱、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债权、其他财产性利益等。这种接受必须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即超出了正常劳动报酬、奖金、提成等合法收入范围。

4. 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收受财物的目的在于为给予财物的一方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获取合同、优惠待遇、减免债务、提升业绩、规避监管等。即使实际未谋取到利益,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的意图,并且收受了财物,仍构成犯罪。

5. 主观故意: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行为违法,且出于故意为之,即存在直接故意的心态。对于非法收受财物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有明确的认识和积极追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63条规定如下: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刑法第163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该罪名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商业贿赂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环境。

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受贿罪在刑法中是一种职务犯罪,其主体范围主要限定在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则指的是虽然不是正式的国家工作人员,但因委托关系而有机会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进行了详细解释:“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3. 对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找到相关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以上规定共同构成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虽然这两项罪名都涉及到职务上的不正当行为,但其核心区别在于受贿罪更侧重于权力的滥用和非法利益的获取,而职务侵占罪则更关注对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在实际案件中,准确区分这两者对于公正审判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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