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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行为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价格?

大律师网 2024-04-19    人已阅读
导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价格是指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影响市场供需,制造虚假的市场信号,以达到个人或团体非法获利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对投资者权益和金融市场稳定构成威胁。

何种行为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价格?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主要涉及以下几种行为:一是通过大量买卖或者虚假申报,人为制造供求关系,误导其他投资者;二是散布虚假信息,影响市场判断;三是联合或者连续交易,操控价格走势;四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这些行为都是对市场机制的滥用,违反了证券法和期货交易法的相关规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明确禁止操纵证券市场,包括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虚买虚卖等方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也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3.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也对操纵市场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把握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要素?

1. 主观故意通常需要通过行为人的言行、交易行为模式、收益状况等客观事实来推断。如果行为人的交易行为明显偏离正常的市场行为,例如频繁、大量、反常的买卖,且能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这可能被视为具有主观故意的证据。

2. 在判断主观故意时,法院还会考虑行为人是否具备专业知识,是否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行为是否明显违反了市场公平原则。

3. 如果行为人对于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市场影响有所预见,但仍然执意为之,这也可被视为主观故意的表现。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方式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也指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欺诈,必须证明其具有欺诈的故意。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要素需要通过综合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模式、动机、知识背景等因素来确定,同时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操纵证券期货案件中,由哪一方承担举证?

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意味着在操纵证券期货案件中,控诉方,通常是监管机构或受损的投资者,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他们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导致了他们的损失这并不意味着被告无需提供任何证据,如果被告想要反驳指控,他们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和查处。”这条规定为控诉方举证提供了法律基础。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应当提交有关证据。”这同样适用于操纵市场等其他证券违法行为的诉讼。

3.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或者制造期货市场假象,诱骗他人参与期货交易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一条例明确了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是违法的,同时也隐含了控诉方需举证的规定。虽然在操纵证券期货案件中,主要的举证责任在于控诉方,但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案情,考虑证据的充分性和合理性,公正地分配举证责任。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价格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也会受到行业和社会的道德谴责。作为投资者,应保持理性,避免被虚假市场信息误导,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持续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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