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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撤销承诺是否影响先前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大律师网 2024-04-26    人已阅读
导读:本文针对“撤销承诺是否影响先前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一问题,从法律视角出发进行深入剖析。结论明确指出,撤销承诺并不影响基于该承诺而产生的先前损害赔偿责任,即无论承诺是否被撤销,因违反承诺行为已经造成的损害,责任人仍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撤销承诺是否影响先前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承诺的撤销与损害赔偿责任是两个独立且关联的概念。承诺撤销主要涉及合同法中的意思表示制度,而损害赔偿责任则根植于民事侵权法或违约责任法理。

首先,承诺的撤销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依法撤销其先前作出的承诺,导致合同未能成立或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47条和第148条规定,撤销承诺的情形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且撤销权的行使需符合法定条件及期限。撤销承诺的效果通常溯及至承诺作出之时,使双方恢复到未作出承诺的状态。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并不依赖于承诺的存在与否,而是基于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已经实际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如果在承诺作出后、撤销前,因承诺方的行为导致相对方遭受损害(如信赖利益损失),即使后续承诺被撤销,已发生的损害事实及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不会因此消失。

具体而言,若因承诺方过错导致承诺被撤销,相对方基于对承诺的合理信赖而采取行动,进而产生损失,根据《民法典》第500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承诺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不存在过错,只要相对方能够证明其损失与承诺方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亦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主张损害赔偿。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0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撤销承诺会对对方造成损失如何处理?

在法律上,承诺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旦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在某些情况下,承诺方可能因各种原因希望撤销其承诺,此时可能会引发一个问题:撤销承诺是否会对其相对方造成损失,以及如何处理这种损失。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规定,承诺的撤销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民法典第471条,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这意味着,如果承诺已有效送达要约人,承诺人原则上无权再撤销,否则将构成违约。

其次,如果承诺人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撤销承诺,导致对方因此遭受损失,根据民法典第577条,承诺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其中,赔偿损失是指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通常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或费用增加,如为履行合同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则指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可期待利益损失,如合同正常履行后预期可以获得的利润。

此外,若承诺人在明知撤销承诺会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仍执意撤销,且其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法典第7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承诺人还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先合同义务(如诚信磋商义务、保密义务等)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责任。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撤销承诺若对对方造成损失,承诺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和可期待利益损失。同时,若承诺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还可能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处理此类问题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案情确定承诺人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范围。

撤回承诺的法定形式是什么?

在民法中,撤回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取消其对要约的同意。撤回承诺是一种重要的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权利,旨在保护受要约人在未形成确定合同关系前,能及时改变其意愿,避免因一时疏忽或误解而被迫承担合同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撤回承诺的法定形式需满足以下要求:

1. 时间要求:撤回承诺必须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完成。一旦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即视为承诺生效,此时无法再行撤回,只能通过撤销或解除合同的方式终止合同效力

2. 方式要求:撤回承诺应当以与作出承诺相同或者能够确认的方式进行。具体而言,如果受要约人是以书面、数据电文或者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作出承诺的,那么撤回承诺也应采取相同形式;若承诺是以口头或其他不易保存、核实的方式作出的,撤回承诺时应选择能明确、无误地传达撤回意思且对方能有效接收的方式,如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

3. 通知到达要约人:撤回承诺的有效性以撤回通知成功到达要约人为准,而非以发出撤回通知为准受要约人必须确保撤回承诺的通知准确无误地送达要约人,只有当要约人实际收到撤回通知时,撤回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

4.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包含明确的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地表达出受要约人撤销其先前作出的承诺的意愿,不得含糊不清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误解的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

>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的,要约不得撤销。

>

> 第四百七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撤回承诺的法定形式主要包括: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进行撤回,采用与作出承诺相同或能确认的方式,确保撤回通知成功送达要约人,并在通知中明确表达撤回承诺的意愿。这些要求均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旨在保障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公平、透明和双方权益。

撤销承诺不影响先前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无论承诺是否被撤销,只要因承诺方的行为已导致相对方产生实际损失,承诺方均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既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平正义的维护,也警示各方在订立承诺时应审慎行事,尊重并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应准确把握承诺撤销与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界限,确保权益受损方得到合理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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