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处罚如下:
1、一般处罚:对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处罚:如果情节较重,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聚众实施处罚:若聚众实施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对首要分子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1、客体要件:侵犯了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
2、客观要件: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
3、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以破坏选举工作、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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