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赔偿纠纷中,关键证据通常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合同、医疗记录、工资单、出勤记录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关系、受伤情况、工资收入等关键事实。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在工伤赔偿纠纷中,举证责任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即主张工伤赔偿的一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工伤事故与劳动者无关,也可能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能不能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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