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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合同失职被骗如何处罚?

大律师网 2020-10-12    人已阅读
导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合同失职被骗如何处罚?

2020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合同失职被骗如何处罚?

  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被告人古某在担任某区财政局长、区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代表区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A网络有限公司股东王舀洽谈购买王舀所持有的广东A网络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轻信对方,对王舀称该公司经济实力雄厚、政府证券方面关系密切、发展潜力很大、经过改制很快将在深圳证券上市、到期股值将会大幅度增值等情况,没有进行任何的咨询、论证和核实,就于2004年10月23日与王舀签订了购买股权协议,并分别于2004年10月24日(汇300万元)和2004年11月18日(汇1450万元),共向王舀指定的A网络有限公司的帐户上汇入协议规定的1500万元(其中第二笔11月18日汇的款是没按合同约定提前汇的)。协议履行后,广东 A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约上市,王舀也未按约定回购股权,导致1500万元国有资产被骗。目前除追回50万元外,尚有1450万元国有资金至今未被追回。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古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遂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古某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追缴A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被冻结的银行存款1450万元整,返还给被害人。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古某的身份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区财政局局长及区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期间,受区政府委托对区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国有资产具有监管职责,在履行职责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6条之规定,已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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