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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掀翻充气城堡致一儿童身亡 城堡经营者构成犯罪吗

大律师网 2018-05-31    100人已阅读
导读:5月29日晚间,福建泉州市泉港区突发大风,掀翻某购物中心门口正在营业的充气游乐设施,导致一名6岁男孩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两人送医住院治疗。

  5月29日晚间,福建泉州市泉港区突发大风,掀翻某购物中心门口正在营业的充气游乐设施,导致一名6岁男孩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两人送医住院治疗。据了解,发生事故的购物中心位于海边,风较大,游乐设施虽然与地面进行了固定,但仍被风掀翻。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已有部分省市对充气游乐设施固定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充气城堡被大风吹飞

  5月29日20时许,福建泉州市泉港区突发大风,某购物中心门口正在营业的充气游乐设施“假日城堡”被大风掀翻,导致正在其中玩耍的人员从高处摔下。

  记者从现场拍摄的视频中看到,放置在购物广场空地上的大型充气城堡被大风掀起,飞出十多米,翻了个底朝天扣在了地上。

  30日凌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发布通报称,5月29日20时左右,泉港区峰尾镇车站广场突发人员意外伤亡事件。经初步了解,当晚该广场突发大风,掀翻“假日城堡”气垫,导致气垫上玩耍的人员被掀起从高处摔下。其中一名6岁男孩经泉港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名群众送往泉港医院住院治疗,没有生命危险。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并控制相关涉事责任人。

  记者查询泉州市气象台监测数据发现,29日晚间8时到9时,发生事故的泉港区峰尾镇最大风速为13.6m/s,达到阵风6级标准。

  据泉港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介绍,事发地点地处海边,风比较大。针对事发时充气城堡是否做出相应的地面固定措施,该工作人员表示:“有固定措施,但具体是怎样的固定方式我们并不确定。”

  充气游乐设施事故频发

  记者梳理近年相关报道发现,充气游乐设施被风吹飞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屡次发生。

  2014年10月5日,上海杨浦区某商圈一座充气彩色城堡被风整体吹倒,致使正在玩耍的13名儿童及一名工作人员受伤,其中一名2周岁女孩出现颅内出血。

  2015年3月4日,一名3岁的小女孩在广西省百色市一家超市门口儿童充气城堡玩耍时,突然遭遇大风天气,小女孩从被吹飞的城堡中坠落,经抢救无效身亡。

充气城堡业主应承担什么责任

大风掀翻充气城堡致一儿童身亡 城堡经营者构成犯罪吗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该广场的管理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侵权责任。

  此次事件中,充气城堡业主显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存在过错,因此充气城堡业主应对受伤害的儿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据报道,该事故造成一名6岁儿童身亡,5名人员不同程度受伤,那么,根据《刑法》规定,充气城堡业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些单位既包括国家的,又包括集体的。作为本罪主体的上述单位的职工,并非该单位从事各种工作的职工,而是指那些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人员,包括生产工人、技术员、安全员、化验员、检验员、生产调度、段长、矿长、车间主任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个体经营户生产中因违章发生重大事故的案件开始增加,上述主体范围已不能适应现实情况,因此,198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主体要件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中,将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也包括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中。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因此,这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案,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二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二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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