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清晨5时许,盐城市阜宁县城南菜场一名女摊主被枪杀,嫌疑男子作案后骑电瓶车逃离现场。6月3日晚,记者从阜宁警方了解到,嫌疑男子作案后畏罪自杀,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目前盐城警方正在做好善后工作。
阜宁警方通报了6.3枪击案情况:6月3日早晨5时许,阜宁县城澳门路城南菜场发生一起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朱某(男,45岁)将田某某(女,61岁)杀害后逃跑。经全力缉捕,公安机关于当日17时许在阜宁县新沟镇西沙湖村抓获畏罪自杀受伤的犯罪嫌疑人朱某,当场缴获作案工具射钉器(已被改装)。目前,犯罪嫌疑人朱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出现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况,应当撤销案件,不再追究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并不能认为公安机关就可以就此结案,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案件事实清楚;(二)证据确实、充分;(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四)法律手续完备;(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撤销案件仅指撤销对于该犯罪嫌疑人的追究,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正常侦查程序进行侦查,以达到案件终结的条件,为民事赔偿的提起确定依据。
在本案中,虽然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因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等项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述赔偿项目应由犯罪嫌疑人遗产进行赔偿。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
(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编辑:天下无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