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得房屋租赁委托,迟某伙同他人向房东开出高价,在仅支付部分租金后,又将房子低价转租给他人,并将所得一年租金据为己有。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被检察机关诉至法院。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迟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骗取38人房租后潜逃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至9月,在北京市顺义区,被告人迟某伙同他人,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名义低价转租房屋收取承租人租金、押金后潜逃,骗取张某等38人共计人民币46万余元。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迟某冒充房东女婿,将通州区某房屋租给王某后潜逃,骗取王某租金、押金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据迟某供述,其因生活窘迫,妻子预产期临近,想挣点钱回去,便与他人干起了中介违法活动。通过高价与房主签订租赁合同,利用空窗期再低价以长时间转租给别人,从中获利,其主要负责招收业务员。
高进低出原是骗局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被告人迟某与石某(在逃)经商议,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高价从房东处租进房屋(仅支付合同约定的部分租金),再将房屋低价租出,收取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后不向房东支付合同约定的后续钱款的方式骗取钱财。迟某经过考察后,选择顺义区作为实施诈骗行为的区域。石某让被告人迟某招聘租进、租出房屋的业务员,每招收一名业务员,迟某可得利一千元。
后迟某又找到安某(在逃),让安某为其招聘业务员。安某作为迟某的下级,安某每招收一名业务员,公司给安某一千元,安某招收的业务员计算在迟某名下。在被告人迟某将工作地点租赁好后,石某、迟某、安某等人安排徐某等人及安某招来的林某等作为业务员,与多名房东签订租房合同,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以一定金额的月租金标准每三个月向房东缴纳一次租金,但合同又约定房主第一年预留出60日(或45日)作为工作期(公司无需向房主缴纳此期间的房租)。之后公司又与大量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将房屋以较低的租金租出,收取了承租人租金、押金及管理费。2016年6月至9月间,迟某等人在顺义区取得大量房屋的代理租赁权,并将其中多套房屋出租,骗取承租人张某等31人共计43万余元。另外,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迟某冒充房东女婿将北京市通州区某房屋转租给王某后潜逃,骗取王某租金、押金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犯诈骗罪被判8年
法院认为,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迟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迟某到案后能够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迟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以非有为目的 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 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罪也往往同民事欺诈行为交织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三)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四)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
(五)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六)欺诈适用法律不同。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
(编辑:天下无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