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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香奈儿遭精神病女患者打砸 精神病人侵权谁来赔偿?

大律师网 2019-01-17    100人已阅读
导读:1月16日晚,有网友爆料称青岛山东路万象城香奈儿专柜被一女子打砸。记者在爆料视频中看到一身着粉色外套的女子将香奈儿专柜陈列的化妆品直接拿起摔在地上,并拉扯专柜工作人员。

  1月16日,有不少青岛市民爆料称,万象城香奈儿专柜被打砸。

  从网友爆料视频中看到,一名身穿肉粉色羽绒服的女子在位于青岛万象城LG层的香奈儿专柜打砸,她先是拿起柜台上一盒化妆品,将其重重摔在地上,随后又开始拉扯专柜服务员,将其衣领拉开了大半。据了解,她的疯狂行为持续了几分钟后,才被之后赶到的保安拦下。

  青岛万象城一位宣传负责人表示,据他们了解,打砸女孩还未成年,因为生活原因,精神上受过刺激,事发前女孩还在地铁打了人。

  目前,他们暂不准备追究赔偿。详细信息,商场今天也会进行发布。

  今天上午,青岛市南公安分局通报称,1月16日21时许,市南警方接群众报警,有一女子在山东路万象城一楼闹事,侵扰顾客并摔坏香奈儿专柜商品。

  接警后,市南公安分局湛山派出所110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该女子精神异常,迅速将该女子控制。到所后,该女子始终处于精神异常状态,民警随即与其父母取得联系。经调查,该女子系本市城阳区人刘某(女,21岁),常年患有精神分裂症。

  当晚,该女子已被送往青岛安宁心理医院接受治疗看护,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精神病人侵权谁来赔偿?

青岛香奈儿遭精神病女患者打砸  精神病人侵权谁来赔偿?

  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精神病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顺序确定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员会、村委员会同意也可担任监护人。如没有上述人员,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经法院认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实施了民事侵权行为的,如其本身有财产,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单位担任监护人除外,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民事责任。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精神病人犯罪区分情况对待:

  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与常人承担相同的刑事责任。

  2.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仍需负刑事责任,但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3. 经法定程序确定精神病人在犯罪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但如果其实施的是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则由法院作出是否对其强制医疗的决定,由公安机关将其送交强制医疗,直到其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方能解除。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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