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19年广东清远表白被拒报复致18死 新刑法纵火罪要判多少年?

大律师网 2019-06-19    100人已阅读
导读:近日,广东清远“4.24”纵火案有了新进展,2018年9月11日,清远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犯罪嫌疑人刘纯露因放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6月18日,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并对被告人刘纯露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那么,新刑法纵火罪要判多少年?怎样对放火罪进行认定?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据报道,6月18日,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广东清远KTV纵火致18死案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并对被告人刘纯露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刘纯露因表白遭拒、谈生意被打岔,便在KTV门口纵火报复,致18人死亡。2018年9月11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放火罪一审判处刘纯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基本案情

  因琐事不满,点燃汽油放火

  2018年4月23日,刘纯露与朋友黄某、何某、吴某来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茶园路的一娱乐厅(KTV)唱歌喝酒。期间,刘纯露进入同楼层的另一厢房内,向一女服务员张某表白遭拒,心生怨恨,随后刘纯露与邓某明谈买卖灵芝生意时,被邻坐的邓某某打岔而导致交易不成,心生恼怒,扬言要放火烧掉KTV。

  次日凌晨0时30分许,刘纯露来到该KTV一楼大厅,将停放在该处的自用摩托车输油管拔掉,不顾同行黄某、何某的阻拦,用打火机点燃地面的汽油。汽油发生猛烈燃烧,火势迅速蔓延至KTV整个大厅,将大厅及门口的木门、摩托车等物品引燃。火势蔓延至整个大厅,产生大量浓烟,造成18人死亡,1 人重伤、2人轻伤、1人轻微伤。被烧毁物品的价值(不含无法评估的物品)为人民币228900元。

  裁判结果

  对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纯露犯放火罪,其因个人琐事不满而放火,致十八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以及他人财物重大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性质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其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刘纯露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刘纯露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官说

  “案件发生与刘的自私性格密切相关”

  审理该案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三级高级法官林铠芳表示,刘纯露为泄私愤,而罔顾他人生命,故意纵火,其一时冲动,顷刻让18个无辜的人失去宝贵的生命,给18个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悲痛和不幸,罪行极其严重,罪行令人发指,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仍不足以平民愤。

  案件的发生,究其原因,与刘纯露缺乏道德修养,以己为中心的自私性格密切相关。“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为之。”每一个人都要从自身做起,加强文化道德修养,内化于心,珍惜生命,关爱他人,共创美好生活。 在这里,也要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遇到突发、紧急情况时,要冷静面对,积极自救,设法迅速脱离危险的地方。

新刑法纵火罪要判多少年?

2019年广东清远表白被拒报复致18死 新刑法纵火罪要判多少年?

  1、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

  (1)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

  (2)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

  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

怎样对放火罪进行认定?

2019年广东清远表白被拒报复致18死 新刑法纵火罪要判多少年?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私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财物。如果放火行为侵害的只是某一较小的财物,例如烧几件衣物、一件小家具、小农具等价值不大的公私财物,不构成放火罪。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应以放火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放火焚毁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财物,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放火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

  (1)以作为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火种;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烧毁的对象物;三是要让火种与目的物接触。在这三个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火种开始起火,就是放火行为的实行;目的物一旦着火,即使将火种撤离或者扑灭,目的物仍可独立继续燃烧,放火行为就被视为实行终了。

  (2)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罪,行为人必须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而且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生火灾。其特点,一是行为人必须是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二是根据主客观条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三是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有不履行这种特定作为义务的事实。从义务的来源看,一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二是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如油区防火员就负有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三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

  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不构成放火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编辑:橙籽伢)
阅读全文

延伸阅读

更多>>

更多热门博文

更多>>

相关法律知识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4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