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青峰被起诉】这是为何呢?11月14日,吴青峰前经纪人林暐哲指控:苏打绿已经将所有创作歌曲的著作权转让给自己,吴青峰却在未获得同意的情况下公开演唱。
据台媒报道称,前经纪人林暐哲指控吴青峰违反《著作权法》,表示苏打绿已将所有创作歌曲的著作财产权让给他,但吴却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公开演唱,意即只要自己不同意,吴青峰就不能唱自己创作、包括《小情歌》等逾270首歌曲。
对此,今日下午,吴青峰所属唱片公司环球音乐义正言辞回应称:“青峰从未把词曲著作权转让予林暐哲音乐社,便创作之词曲为青峰本人所拥有。双方也于去年年底结束合作。青峰演唱会绝对如期举办,不受影响。”
另外,吴青峰稍早也在社交平台发布即时动态发声,用泰戈尔的《飞鸟集》诗句来回应此事:“世界以痛吻我,我要报之以歌。”而彼时这句话是他介绍《歌颂者》时所使用的诗句。
音乐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音乐作品涉及曲作者、词作者、演唱者(歌手)、音乐制作人、音乐改编者、配乐者、演奏者、歌曲译配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获得音乐著作权的人,音乐出版者、录音者,也可以通过音乐作者转让或通过开发音乐作品而享有音乐某部分或全部著作权。所以,音乐版权是复杂的版权集合。
音乐制作人、音乐出版者、录音者可以通过受让或授权方式取得全部的版权,即音乐制作人、音乐出版者、录音者与曲作者、词作者、演唱者、音乐改编者、配乐者、演奏者、歌曲译配者签订一系列的文件,使音乐作品成为一个权利整体,即音乐作品版权。当然,如果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音乐版权整体,那么音乐作品的版权将由曲作者、词作者、音乐改编者、音乐出版者、录音者等参与音乐创造过程的个体各自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比如,曲作者仅享有谱曲的著作权,词作者享有文字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音乐著作权人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并为此获得报酬。当然,他们也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
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明星、艺人、个人不得未经过原作同意,在演唱会,电视节目,网络直播,公共场合等,进行翻唱歌曲,或恶搞、改编原作歌曲,否则会遭到原作公司起诉赔偿巨额侵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