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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可当证据 法定证据包括哪些?

大律师网 2019-12-28    100人已阅读
导读:【聊天记录可当证据】相关法律都官宣了!12月26日,高院公布了一个决定,决定中明确说明了,2020年5月1日开始,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以正式作为诉讼的证据。这真的是个大好消息,近年来使用微博、微信借贷的案件越来越多。那么,法定证据包括哪些?证据存在哪几个法律特征?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聊天记录可当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依据12月26日公布的决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根据该决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陆续出现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此次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法定证据包括哪些?

聊天记录可当证据 法定证据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存在哪几个法律特征?

聊天记录可当证据 法定证据包括哪些?

  1.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的推理判断。办案人员不能要求证人、嫌疑人、被告人按照办案人的主观判断去陈述。不能对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的陈述做歪曲、片面的记录。不能只收集、出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出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逼供、诱供取得的口供和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推理得出的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相关性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是与嫌疑人、被告人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与定罪和量刑无关的事实不属于证据。

  3.合法性收集证据的方式必须合法。一方出示的证据必须经过对方质证才具有合法性。未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即必须是《刑事诉讼法》所举八种证据形式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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