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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院内行凶嫌犯被批捕 故意杀人怎么判刑?

大律师网 2019-12-28    100人已阅读
导读:据报道,日前在北京民航总医院行凶致女医生去世的嫌疑人孙文斌,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批准逮捕是例行程序,希望判刑的时候能是众望所归的结果。那么,故意杀人怎么判刑?故意杀人不判死刑情形有哪些?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据央视新闻报道,在今天上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经依法审查,对在北京市朝阳区民航总医院急诊科抢救室内行凶的犯罪嫌疑人孙文斌,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有关这位犯罪嫌疑人所犯下的罪行,是在网络评论区里千夫所指的请求死刑。早在12月24日,北京民航总医院杨文副主任医师,在治疗一位老太太的过程中,早上凌晨五点遭患者家属恶意伤害,其颈部严重损伤,后不幸去世。

  在视频里可见其行凶的手法之毒辣,并且有咨询说到,犯罪嫌疑人早在三四天前就已经准备好了刀,然而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所有的医护人员都尽心尽力,并没有犯什么难以饶恕的过错。

  杨文医生急诊科的同事曾说道,在这整个治疗过程中,一众治疗人员一直受到患者家属的威胁,并且直言如果治不好老太太,那么他们医院的治疗人员一个也别想活。

故意杀人怎么判刑?

民航总院内行凶嫌犯被批捕 故意杀人怎么判刑?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6)防卫过当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处罚。

故意杀人不判死刑情形有哪些?

民航总院内行凶嫌犯被批捕 故意杀人怎么判刑?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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