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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巡视组原副组长董宏被决定逮捕 执行逮捕的程序是怎样的?

大律师网 2021-04-26    100人已阅读
导读:【中央巡视组原副组长董宏被决定逮捕】4月26日,中央巡视组原副组长董宏涉嫌受贿一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董宏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来讲讲逮捕适用条件是什么?执行逮捕的程序是怎样的?

  北京4月26日电 中央巡视组原副组长董宏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董宏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执行逮捕的程序

中央巡视组原副组长董宏被决定逮捕 执行逮捕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①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立即执行逮捕,防止因执行逮捕不及时而发生社会危险性。

  ②执行逮捕是一种法律性很强的诉讼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并注明时间。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适当的强制方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提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③对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逮捕适用条件是什么

中央巡视组原副组长董宏被决定逮捕 执行逮捕的程序是怎样的?

  这一规定要求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确有逮捕的必要性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任何的违法行为都将会给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治安和秩序造成影响,所以在发生违法行为后,公安机关也是可以申请建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这一举措也是可以预防犯罪嫌疑人再次做出违法行为,在申请逮捕时也要向检察院提交相应的证据的材料,检察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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