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当事人
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其中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一般都是法人组织。
(二)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内容。
(三)服务内容与质量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环境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的协助管理;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管理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管理服务内容等。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四)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收费约定的方式(包干制或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用开支项目;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酬金制条件下,酬金计提方式、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的公布及其争议的处理等。
(五)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包括:停车场和会所的收费标准、管理方式、收入分配办法;物业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管理经营与管理。
(六)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续筹和管理。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主要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条件、合同争议处理、物业管理用房、承接查验和使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归属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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