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收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即使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如果不进行法定的登记程序,该收养关系在法律上是不受承认的,无法保障被收养人的权益,如继承权、姓氏权等。
跨国收养涉及到两个国家的法律,一是孩子的出生国,二是收养人的居住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我国公民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收养外国儿童。同时,由于华人华侨通常在海外居住,他们还需要遵守其居住国的相关收养法规。此外,国际上还有《关于保护儿童和跨国收养方面合作的海牙公约》,这是一部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规定了跨国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华收养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如年龄、婚姻状况、身体健康状况、经济能力和无犯罪记录等。同时,他们必须通过民政部门指定的涉外收养服务机构进行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这些文件需要经过公证和认证,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