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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职工欢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近日,国务院就《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郑州市总工会深入基层调查了解职工群众的反映,并通过召开县市区工会和直属基层工会负责同志座谈会,广泛征集全市职工对征求意见稿

近日,国务院就《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郑州市总工会深入基层调查了解职工群众的反映,并通过召开县市区工会和直属基层工会负责同志座谈会,广泛征集全市职工对征求意见稿的想法和建议。

广大职工普遍反映,本次起草的“修正案”的价值取向比较鲜明,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根本理念。职工们对关于修改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复查鉴定,及纠纷处置程序,取消行政复议环节——职工对工伤理赔结果不满可直接上法院起诉用人单位,缩小了以往“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范围表示赞同。职工们认为,修改内容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也纳入并享有工伤保险权利,提高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违法成本,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这一系列工伤待遇包括残疾待遇尤其是人亡后的补助标准有了明显提高。对于征求意见中拟定的上班时间职工互相发生打架斗殴,只要未构成犯罪,受伤或受害的职工也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些修改内容体现了新的条例更加倾斜于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受到了广大职工的欢迎。

同时,广大职工对《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内容,也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应进一步提高工伤事故所导致的人亡一次性补助标准。“条例”原规定的补助标准是,职工所在地区48-60个月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修改后则拟提高至60-80个月的平均工资。很显然,即便直接提至80个月,补助标准依然偏低。职工在工作时间丧失了生命,如此补助额度难以慰籍工伤死亡职工的妻儿父母。如果死者上有老下有小,生前又是家庭惟一劳力,80个月的一次性补助,难以让这样的家庭日后如何维持基本生计。

二、应把企业按比例为职工上缴工伤保费(职工自缴部分除外)的法条由“应该”改成“必须”,也即企业必须强制执行该法条。此外,企业违反此法条的处罚力度更须大幅提高,对违法企业姑息迁就,就是对职工生命与健康的漠视。反之,对企业课以重罚,利于强迫企业改善基本劳动安保,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是否删除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规定,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再决定。近年来,我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正在不断发展完善,人们逐渐享受到越来越完善的社会保障待遇。整个社会保障的方向与原则是社保不断覆盖更多的人群,而将已经覆盖到的人群再推出去是不可取的。划掉一条规定非常简单,但这同时也意味着一些人会因此陷入困境。我国工伤保险认定的范围本来就很狭窄,权利的放弃很容易,但如果再想获得就会更加艰难,因此,广大职工建议对这一条款的取舍要慎重对待。职工们认为,交强险虽然是强制险种,但不代表所有的车都不漏网。而且交强险有最高赔偿数额限制,如果不被认定为工伤,从医疗救助上来看,也不利于对受伤职工的保护。另外,相对于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补偿金,民事赔偿不仅打官司难,而且执行也很难。人身损害赔偿是“谁主张谁举证”,且属于过错责任,如果是自身过错,未必能得到赔偿。而工伤保险补偿属于无过错责任,只要认定了工伤都可以按规定得到补偿。另外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如果职工因上下班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可能会因身体残疾面临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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