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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之间以及职工与单位之间因建房、分房、占房、腾房纠纷

大律师网 2016-10-11    人已阅读
导读:关于职工之间以及职工与单位之间因建房、分房、占房、腾房纠纷最高+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 38号)中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 纷,均不属于人民

关于职工之间以及职工与单位之间因建房、分房、占房、腾房纠纷

最高+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 38号)

中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 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 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可见,在过去 很长一段时间里,人民法院并不介入职工之间以及职工与单位之间因建房、分 房、占房、腾房纠纷的审理和裁判,这类纠纷是通过有关部门解决的。笔者认 为这一司法解释虽未废止但因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而实际失去了意义。史进时 迁,人民法院亦应与时俱进正确认识房改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准确把握公房 出卖的性质,将公房出售中的纠纷纳入司法调整的范围之内,对此类纠纷案件 进行审理裁判,及时解决矛盾,才能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保障社会的公平与 正义。故此类纠纷也应当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人民安 居乐业和国家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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