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责任延伸】欧盟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立法实践
欧盟已经通过并实施了《废电池管理指令91/157/EEC》、《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 》、《废车辆管理指令2000/53/EC》、《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整合产品政策》(IPP)以及2005年8月实施的《电子垃圾处理法》,EPR是欧盟环保体系中的关键环节。
(一) WEEE指令和RoHS指令
2003年,欧盟发布了《废弃电子电器设备指令》(Directive on Waste Electron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还物质指令》(Directive on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Electronic Equipment,RoHS),并且要求这两项指令的内容必须融入欧盟成员国的立法中。[5]指令具体要求是从2006年7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禁止制造含有下列六种有害化学物质的电子电器产品:铬、铅、镉、水银、PBB、PBDE。也就是说,任何电子电器产品在2006年7月1日之后要想进入欧洲市场,必须提供不含有上述六种禁用物质的证明。这就要求生产企业在原材料选择采购时就需避免此类物质,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生产者责任组织(PROs)
企业通过行业联合的方式成立生产者责任组织(PROs),由生产者责任组织建立共用的产品回收体系,企业委托生产者责任组织具体负责产品废弃物回收与处置。这种执行方式适合于回收品可以用做生产者的原料并且回收处置和利用过程通用性较强的情况,如玻璃、纸、金属等。在具体执行时,共同产品回收体系一般由生产企业、生产者责任组织、回收企业共同构成。生产企业将自己的产品回收责任委托给生产者责任组织,生产者责任组织依托各地提供具体服务的回收企业实施回收行动。表1是各国比较典型的生产者责任组织。
作为生产者组织的终端——废弃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其成立在欧洲各国政府有严格的审批程序,除有一定的资金,相对高的技术及设备要求外,还要求其有一定的环保要求——其所生产的再生材料必须符合绿色环保要求。如荷兰飞利浦公司,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建立了处理废弃电子产品的附属企业,至90年代,该企业从飞利浦公司独立出来,目前已成为一个与30多家国际电器品牌公司合作的专营处理企业。
(三)几个成员国的具体政策
1、德国
通过了《关于防止电子产品废物产生和再利用法(草案)》。德国规定,电子产品应使用对环境友好和可再生的材料;应设计容易维修、拆卸的产品;应建立回收系统,寻找再利用的途径;对能再生的元件应使用适当的废物处理设施。此外还规定,电子产品生产者和分销商有回收电子产品和再利用的义务。
2、瑞典
瑞典规定,所有生产、进口的包装产品以及销售产品的企业都有对包装进行回收利用义务。EPR涉及的废弃物处理范围已从最初的产品包装扩大到废纸、废轮胎、报废汽车和废电子电器产品。
3、荷兰
荷兰规定,要通过减少材料的使用,延长产品使用周期,预防废旧产品产生。到2000年,电冰箱、洗衣机、热水器、洗碗机等的在利用率达到了90%,电视机、录像机、吸尘器、咖啡壶等的再利用率达到了70%,高档电器的金属材料再利用率达到了95%,聚合物材料达到了30%,对无法再生的废弃物处理方法优先考虑能回收能源的焚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