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陕价行发[2007]0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号)精神,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应按照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999〕2255号)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司法厅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规范律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依照《律师法》经省司法行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及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按服务内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代理控告、,担任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其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 制定和调整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充分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加合理利润及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承办律师的人数及社会信誉、业务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各类法律事务。
采取计时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律师具体办理事项的内容和工作时间清单。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告知收费标准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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