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向第三方的抵押继续进行追偿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
法律咨询:主债权已经丧失诉讼时效,但是抵押方为第三方以房产和土地进行抵押,对于第三方有没有丧失诉讼时效,也就是在主债权丧失诉讼时效后,能否向第三方的抵押继续进行追偿对于抵押的第三方,是否有必要每隔两年催收一次啊
律师解答:《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但是这条规定已被《物权法》第二零二条所废止,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但再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所以,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抵押权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不能向抵押人追偿。只需要使主债权不过时效就能行使抵押权,无需同时向第三方催收。
另,抵押权是法定物权,当事人是不能约定抵押权的效力期间的。
相关法律知识:
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