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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退市新规解读

大律师网 2016-12-05    人已阅读
导读:核心内容:证监会经过征求意见后出台了新的上市公司《退市意见》,该意见对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作出了各方面的完善,完善了公司从退市到退市后的监管,从各方面保障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以下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主动退

  核心内容:证监会经过征求意见后出台了新的上市公司《退市意见》,该意见对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作出了各方面的完善,完善了公司从退市到退市后的监管,从各方面保障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以下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主动退市要经过配套程序把关

  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退市意见》逐项列举了因为收购、回购、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场活动引发的7种主动退市情形。并针对主动退市的特殊性,在实施程序、后续安排等方面做出了有别于强制退市的专门安排,包括经过股东大会双2/3表决通过、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专业把关、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等。同时,为引导市场化的主动退市,《退市意见》规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措施。

  划出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条强制退市“警界线”

  明确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针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市场反映强烈的两类违法行为,落实《证券法》关于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上述两类违法行为,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对于上述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退市意见》原则上要求证券交易所在一年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同时也区分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作了差异化安排: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但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

  严格执行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退市意见》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对现有的退市指标作了全面梳理,并按照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分别作了归纳列举。《退市意见》在统一创业板与主板、中小板上述退市标准的同时,允许证券交易所在其上市规则中对部分指标予以细化或者动态调整,并且针对不同板块的特点作出差异化安排。

  退市后亦须受监管

  完善与退市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

  一是,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强制退市公司股票设置“退市整理期”。同时,为防止部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散户以投机为目的参与退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明确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二是,统一安排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设立的专门层次挂牌交易。公司退市后满足上市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证券交易所可以针对主动退市公司与强制退市公司,不同情形的强制退市公司作出差异化安排。为防止重大违法退市公司有关责任股东通过提前转让股份来规避法律责任,《退市意见》还对其转让行为做了专门限制。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是重中之重

  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退市意见》始终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作为制度设计的重中之重。针对退市工作的特殊性,《退市意见》重点强调了退市中的信息披露、主动退市异议股东保护问题,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违法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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