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苏价费[2007]5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一并转发并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
二00七年一月九日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以下简称“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依照《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律师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价格部门做好律师收费的管理工作。
律师协会帮助引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通过制定行业服务公约或行为准则,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必要的核算、费用结算程序和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承办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等事务,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简化收费程序等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依法制定后公布施行。
(一)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代理申诉和控告、,担任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本细则第 六条规定以外的法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被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形式、收费标准或金额。
第八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有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予费、费、费、抚恤金、救济金、、交通和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九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依据委托的服务内容、服务项目、难易程度和耗时多少等情况,采取计件定额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委托服务难易判定规则,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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