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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立法例

大律师网 2016-12-21    人已阅读
导读:【我国共同保证制度】各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立法例 在各国的相关立法中,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必要共同诉讼的研究比较系统。大陆法系的必要共同诉讼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
【我国共同保证制度】各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立法例

在各国的相关立法中,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必要共同诉讼的研究比较系统。大陆法系的必要共同诉讼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对于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合一确定,只有当所有共同诉讼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共同被起诉方为当事人适格的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数人可以一同起诉和应诉,也可以单独起诉和应诉的共同诉讼。对于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那些本该成为共同诉讼人的人未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法院对该案的审理,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但判决的效力及于未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具体来看:

(一)日本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

日本民事诉讼法理论将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复数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或称“主体的诉的合并”,并按照发生原因上的不同(是基于权利或义务共有,还是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进一步细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指所有的利害关系人必须全体一同起诉或被诉,当事人方为适格;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以部分共同诉讼人为当事人的诉讼并不会造成诉的不适法,但当该诉讼作为共同诉讼系属于法院时,关于该诉讼的诉讼对象的裁判,必须就各共同诉讼人合一时才能作出的情形。也就是说当事人有选择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的自由,但一旦共同起诉或共同被诉,法律上要求合一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统一决定其胜诉或败诉。而一人起诉或被诉时,判决的效力仍及于其他本应成为该案的共同诉讼人,尽管其他共同诉讼人可以再行起诉或被诉。[5]

(二)德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

德国民事诉讼理论认为,必要共同诉讼可以分为两类,一种为实体性必要共同诉讼,指的是当实体权利只能由或针对所有人共同行使时,共同诉讼即由于实体法上的原因而成为必要;另一种是程序性必要共同诉讼,也就是不一定要存在共同诉讼关系,也不要求所有人从一开始就共同起诉或被诉,但其一旦存在,则成为必要的共同诉讼。程序性必要共同诉讼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只要当实际存在共同诉讼关系时,才发生必要共同诉讼问题。允许单个之诉。(2)只是实体裁判须统一作出。也就是说,这里有必要的不是共同诉讼关系,而仅仅是统一实体裁判。所以有许多学者避免使用“程序性必要共同诉讼”这一概念,而倾向于采用“必要的统一实体裁判(确认)”的提法。

(三)英美法系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中存在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共同诉讼制度,但是并没有采用“共同诉讼”这一称谓。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9条关于“当事人的强制合并”的规定认为,如果法院认为某人不参加诉讼就无法对现有的当事人的实体问题作出完全公正的判决,那么就应当对案件进行强制合并审理;若强制合并的当事人不可能参加诉讼,就应驳回诉讼;《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0条规定的“当事人的任意合并”的情形则等同于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依该规定,基于同一法律行为或事件或者数个法律行为或事件产生的共同的可分的、或选择的民事权利或义务,数个原告或被告可合并。[6]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均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体现和适用,并作出了恰当的分类。无论是“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程序性的必要共同诉讼”,还是“当事人的任意合并”,它们之间只是名称上的不同,在实质内容上却没有太大的区别。两大法系并没有因为必要共同诉讼在一般意义上要求对相关案件进行强制性的合并审理而畏缩不前,相反,它们在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设计上充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大胆突破传统立法规定,对不同的情况予以区别对待,以此来应对某些当事人无法到庭的案件的审理。而我国民诉理论界通常把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与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揉在一起研究,尚未真正意识到区分两种必要共同诉讼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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