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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的客体探究

大律师网 2017-01-15    人已阅读
导读:【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的客体探究 以上各说关于期货交易法律概念的根本分歧点在于对期货交易客体的认识不同。期货交易的客体到底是期货 ,还是期货合约 或两者都是 或两者都不是 在民法理论中 ,民事法律关
【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的客体探究

以上各说关于期货交易法律概念的根本分歧点在于对期货交易客体的认识不同。期货交易的客体到底是期货 ,还是期货合约 或两者都是 或两者都不是

在民法理论中 ,民事法律关系均指向一定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以此对象为媒介 ,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而紧密相连。这个对象 ,一般被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

在债法和合同法的理论上 ,客体、标的、内容、目的都被用来指称合同债权债务所指向的对象。德国学者往往采用“内容”一词 ,但其汉语意义过于宽广 ,可被理解为权利义务的一切作用 ,因此难以准确表达所指向的对象 ;日本学者通常使用“目的”一词 ,这更易被理解为一种心理状态或行为动机 ,从而缺乏客观性2 .客体和标的在合同债权债务中 ,并无实质区别 ,可以混用。依此理解 ,期货交易的客体 ,也可称之为期货交易的标的 ,是指期货交易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买卖期货合约说认为期货交易的客体是期货合约 ,折衷说认为期货交易的客体既是期货又是期货合约 ,或者既不是期货也不是期货合约。这两种学说存在的问题 ,上文已作阐述 ,也有少数学者认为 ,期货交易的客体是保证金。显而易见 ,保证金是为交易安全所设定的一种履行担保 ,而非期货交易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因此不能作为期货交易的客体看待。

买卖期货说认为期货 (或期货商品 )是期货交易的客体 ,同时也是期货合同 (合约 )的标的物。

随着社会的发展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目前 ,学界流行的观点有 :(1 )客体是物 ; (2 )客体是物和行为 ; (3 )客体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 ;

(4)客体是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物质利益。〔5〕 (P1 1 6)从实证角度出发 ,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基于能够满足主体利益需要的一定对象-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其他社会财富而产生的。〔6〕 (P88)因此 ,这些对象 ,包括物、行为、知识产品和人身利益等 ,均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期货当然不是行为、知识产品或人身利益。那么 ,它就只能是物 ,并以此形式成为期货交易的客体。接踵而来的问题是 :对于实物商品期货交易来说 ,期货是某种 (即便是未来才有的 )实物商品 ,这种说法比较容易理解 ;但对于股指、利率和汇率等期货交易来说 ,并无实物商品存在 ,那期货 (物 )又在何处呢 如何进行买卖和交付呢

的确 ,股票指数、汇率和利率等都是无法交付的东西。因此 ,在期货交易中只能以现金作为结算手段。但这并不妨碍我们认为股票指数、汇率和利率都属于期货 ,或属于物。为说明此问题 ,有必要对“物”的概念稍作阐述。自德国民法典以来 ,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上一般都将物限于有体物。在物之上 ,设定了各种各样的权利。对于有体物 ,倘若其上之权利无实现之可能 (如对太阳、月亮的所有权 ) ,亦不能成为法律上之物。随着知识产权等的出现 ,使得传统理论对“物”的概念发生了动摇 ,无体物也成为法律上认可的一种物。

事实上 ,无体物在罗马法中即得到了认可。盖尤斯认为 ,有体物是具有实体存在 ,可以由触觉而认知的物体。无体物则指没有实体存在 ,仅由人们拟制的物 ,即权利 ,如债权、用益权、地役权等。〔7〕 (P2 81 )为什么无体物也能成为法律上的物 这是因为 ,物可以进行法律上的拟制 ,而物上之权利恰是法律拟制的结果。换句话说 ,我们完全可以将一些看不到、摸不着、甚至不存在的东西拟制为法律上的物 ,只要在这些物上设定的权利是实在的、现实的、能给权利人带来切实利益的。事实上 ,民法理论和实践普遍认为 ,“物的价值来源于我们能够对物做些什么”〔8〕 (P8) ,人们关注的是物上的权利和由此享受到的切实利益 ,而非物本身。有些权利和利益的实现需要我们占有物本身 ,而有些则不然。也正缘于此 ,法律上允许权利同事实上的占有相分离。

于此 ,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现实世界中存在的物 (日月星辰、原子电子等 ) ,法律上却不予认可。这正是因为这些物在现有的条件下还不能为人力所支配 ,设于其上的权利和利益是虚幻的、不可实现的。相反 ,尽管有些物是虚的 (如知识成果 ) ,但只要其权利和利益是实在的 ,法律就会给予认可。由此 ,我们可以概括地总结出 :物可以是实在的 ,也可以是虚拟的 ,但物上的权利和利益必须是实在的。

作为期货合同的标的物 ,期货可以是实物 (小麦、大豆、铜等 ) ,也可以是拟制物(股指、利率、汇率等 )。这种拟制物不能被感官觉察到 ,只能通过思维去想象。就像具体物一样能够在人们之间转让 ,经常被买进和卖出。〔8〕 (P5)当然 ,对于拟制物 ,无法完成现实的交付。因此 ,实践中采取了货币交割作为替代或补偿。从经济学角度看 ,这些拟制物代表的权利和利益不外乎是货币价值 ,用货币交割正是这一价值的直接体现和实现。

由以上分析 ,我们认为 ,期货是一种法律上实在的或拟制的物 ,理论上它可以充当期货交易的客体 ,同样也可作为期货合同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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