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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集团重组愈演愈烈 股权转让纠缠不清

大律师网 2017-01-27    人已阅读
导读: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4月6日,一直对紫光集团重组一事持异议的紫光集团小股东—北京市旺达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钟栗铎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我们正在考虑起诉紫光集团。”

  对此,清华控股董事长宋军4月7日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如果起诉,我们接招。”紫光集团总裁赵伟国则回应道:“起诉非常欢迎。”

  被质疑的评估报告

  3月30日,钟栗铎看到了他等待已久的《紫光集团拟增资扩股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在3月26日散发的《公开声明》中,钟栗铎代表的旺达网称,紫光集团一直未能提供作为进行紫光集团增资扩股定价依据的评估报告。

  在这份评估报告中,紫光集团在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541.79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2.81亿元。不出钟栗铎所料,紫光集团已经积累了21年的商誉等无形资产并未纳入评估之列。他认为这不但不符合《公司法》,而且违反了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等国有资产监管政策的规定——用于股权转让的资产评估必须包含无形资产。

  在这份评估报告中,也没有把紫光大厦等紫光集团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物纳入固定资产范围。《评估报告》显示,紫光大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清华大学。而在2009年6月12日,紫光集团已与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 《关于移交紫光大厦的意向协议》,约定将紫光大厦按照2009年3月31日账面净值向清华控股公司移交,因此紫光大厦资产体现在“其他应收款”中。

  钟栗铎认为,紫光集团与其控股股东之间签署的关于紫光大厦移交的协议仅按照账面净值而非公允价格进行交易,这一损害紫光集团利益的关联交易并未提交紫光集团股东会审议,严重违反了《公司法》规定。评估机构在上述违法交易的基础上把紫光大厦资产列入“其他应收款”,也严重低估了该项资产的价值。

  此外,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基准日持股数量乘以“评估基准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确定估值。根据这样的评估方法,紫光集团持有的紫光古汉股份的评估值为2.31亿元人民币,持有的紫光股份公司的股份评估值为2.03亿元人民币,两家上市公司的总估值共4.34亿元。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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