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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17-04-09    人已阅读
导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一旦约定生效,经营者应当履行承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一旦约定生效,经营者应当履行承诺。当然, 约定内容应是法律、 法规许可的事项。如果约定内容违法,比如约定提供毒品,则不受法律保护。

网友提问: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律师解答:近日,商务部正式公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细则),预计该规定将于年内实施。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规定,我国凡是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都应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责任险或是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并将其作为企业备案登记的前提。该制度的实施将对我国财产保险业产生重要影响。

相关法律知识: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对他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的一种责任保险,其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错误、疏忽遗漏等。在西方发达国家,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运用广泛,被称为货运代理企业的“护身符”,但在我国却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此次商务部修订的实施细则内关于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以往的国际货运代理管理实施细则,未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责任险提出明确要求。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出台的《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也只是提倡和鼓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责任险,不具有强制性。此次修订的实施细则,首次明确了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都要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责任险, 最低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保险期限不少于1年且要逐年连续投保,企业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要增加不低于20万人民币的赔偿限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独立经营人身份签发提单的,还应投保最低限额为100万人民币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如果提单责任险范围涵盖企业责任险,可不投保企业责任险。

实施细则生效后新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国内保险机构办理投保手续,并凭有效责任保险合同向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备案登记手续。实施细则生效前已设立但仍未投保责任险,或已投保责任险不符合要求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自细则生效日起90日内办理投保手续,并凭符合细则规定的责任保险合同办理企业备案登记及业务经营信息报送手续。企业变更责任保险合同内容的,还应在保险合同变更后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的备案变更手续。

制度实施对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影响

从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现状来看,受投保人责任风险意识淡薄等客观因素影响,责任险假如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由投保人自愿投保以及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往往难以开展,必须依靠法律和制度保障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推动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是我国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险等制度后,又一即将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该项制度的实施,将对我国特别是国际货运代理业较为发达地区的财产保险业产生积极影响,同时也有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需要认真分析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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