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的时间界限,在此期间内,债权人依法或依照约定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届满,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请求权随之消灭。
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它在性质上属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保证期间一般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一般保证的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自主债务履行期开始之日或以后的某时起算,期间的长短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法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由此看来,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的必备条款或组成部分,不存在没有保证期间的保证合同。
设定保证期间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权益,体现合理分担风险的时间。由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缘故,使债权人的利益有了较可靠的保障,从而促成了合同的订立。但是保证人由于不是主合同中的主债务人,所以不能使保证人处于和主债务人同样的法律地位。设定保证期间,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限定在一定的期间内,可以避免保证人无止境地处于承担责任的不利状态下或是长期处于随时可能承担责任的不确定状态。为此设定保证期间,可有效的促使债权人及时向主债务人行使权利,关键是行使诉权。一则可适时避免因主债务人财产状况不良而影响到债权的实现;二则也是对债权人在诉权行使上,从期间上加以合理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