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物业公司和业主都要履行法定义务吗
我们小区的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关系比较紧张。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意见主要是:当初开发商将一部分车位高价卖给小区以外的人,导致部分业主没有车位。另外,物业公司还允许小区以外的车辆停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并收取一定的费用。而物业公司却强调,由于有些住户以不需要楼道内安装照明设施为由拒交平摊的电费,使物业公司运营困难。无奈,物业公司只能通过收取存车费补贴开支。请问:物业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不交平摊电费的业主对吗
关于您说的车位问题,我的看法是,车位、车库不像电梯、楼梯等可以由业主共同使用,一般情况下,车位、车库均由业主专有或专用。《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开发商将车位出售给小区以外的人停放车辆,导致车位严重不足,不能满足业主的需要,明显违背了《物权法》的上述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车库、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因此,业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与车库有关的问题,如车库是否列入小区规划、开发商是否取得了车库产权、开发商能否出卖或出租车库等。
对于物业公司允许小区外车辆停放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并将收取的费用补贴自用问题,我认为,物业公司这样做是不对的。如果确实无法避免外来车辆停放在小区共有道路上,物业公司可以适当收费,但物业公司应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将剩余款项归全体业主共有。
有关部分业主以不需要楼道照明为由拒交平摊电费的行为也是不对的。《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楼道内的电灯属于公共设施,对于共有财产的维护及管理费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对共有部分既享有使用权,又负有维护及管理的义务。业主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总之,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和业主都应当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各自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居住环境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