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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递擅自改汽运,欺诈消费者

大律师网 2017-12-12    人已阅读
导读:2007年9月18日,消费者曹某到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12315服务台申诉,称其于今年9月8日委托某速递公司以空运的方式递送9件货物到四川省绵阳市,付费970元,可直至9月17日物品才到达。消费者曹某认为以空运的方式寄送只需

2007年9月18日,消费者曹某到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12315服务台申诉,称其于今年9月8日委托某速递公司以空运的方式递送9件货物到四川省绵阳市,付费970元,可直至9月17日物品才到达。消费者曹某认为以空运的方式寄送只需要3天时间,遂于9月18日在该速递公司网站查询该托运单号,但并没有查到该单号记录。于是曹某致电该速递公司上海总公司查询,上海总公司回复称该公司并未开通福州至绵阳的空运路线,其所托运的9件货物是被福州分公司以160元的价格委托其它物流公司用汽车运送到成都再转运至绵阳。曹某了解情况后,拨打了12315申诉,要求快递公司退还擅自由空运改汽运的差价790元。

晋安区工商局12315服务台接诉后,立即与双方取得联系,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擅自变更、减少项目或者降低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按照原约定履行,确实无法履行的,经营者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经过工作人员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该速递公司退还曹小姐790元的差价。同时,该速递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晋安局检查大队对该公司的欺诈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处以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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