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张家港市车辆抵押登记
一、债权人须携带介绍信工作证或身份证和有关凭证前来办理抵押及解除抵押手续。
二、填写《机动车抵押登记表》在车主签章处加盖抵押单位公章(私车加盖私章及本人签字),在债权人盖章处债权人应写明意见并加盖印章。
三、同时携带下列文件。
1、原合同车辆抵押合同。
2、抵押车辆的行驶证或车辆所有权凭证。
3、车辆保险凭证。
四、本所受理审核后向双方发放《机动车抵押证书》。
五、抵押合同履行完毕或双方需提前解除合同,应由债权人写明情况并在解除抵押栏内加盖印章。前来办理解除抵押手续。抵押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当事人须在合同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我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抵押关系,终止时,双方当事人须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我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车辆达到报废条件的,抵押关系自行失效。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检测费64元,苏价费函(1999)100号,苏财综(1999)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