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关于农村低保制度的报告和随笔已有出现,但作者多从政策管理者的角度出发,或者偏重于各级财政的资金落实问题,或者对基层组织的行为提出了一些道义上指责,但却对该项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政策变形缺乏深入的分析与理论解释。本文将以湖北省中部地区的顾村为个案展示农村低保制度在乡村社会的具体实践,并试图通过深入分析该村低保实践的整个过程来理解和提炼农村低保制度实践的运作逻辑。尽管“深描”式的解读有其局限性,但本文仍采用“叙事”的方法,以便通过对具体情景的展示和过程细节的把握来透视外来资源在村庄中的输入。
一、农村低保制度的设计
我国的社会保障系统涵盖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多个方面。而在社会救助体系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创新,其立足之本并不在于从“临时化”救济变为“制度化”低保,而是在于它的动态管理模式,即“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首先,低保制度设计了一整套行政程序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直到确认申请者因为收人过低不能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准,才动用纳税人的钱来对其施救。其次,在受助者领取救助金的整个过程中,还要对其进行持续的追踪调查,一旦收人超过救助标准,救助即告终止。最后,低保制度只是将扶持补齐到一个标准线,低保户户主所领到的救助金,并不是以低保标准表现出来的现金金额,而是以低保标准减去家庭人均收人后得到的差额,再乘以家庭成员的人数。“正因为有了这样严格的行政审查制度,纳税人的钱不被滥用才有了保证,从而也确保了在反贫困方面财政支出的效益最大化”。
按照这种理念,各地依照自身情况设计了详细的保障标准计算方法、家庭收入统计口径、低保对象分类模式、低保资金发放额度,以及一系列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在程序上,首先是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开展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经乡政府审核,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乡政府和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再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意见,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如湖北省规定:
“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应建档立卡,实行信息化管理。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人民政府,对参保对象每年至少集中审核一次,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终止其低保,并收回低保证……要坚持做好乡、村两榜三次公示,新增对象按规定及时进行公示,已保障对象一般应半年公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