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业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反倾销条例进行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反倾销产业损害的调查。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二章 损害的认定
第四条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实质损害是指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的、不可忽略的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是指对国内产业尚未造成实质损害,但有证据表明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发生的明显可预见和迫近的情形。
实质阻碍是对国内产业未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但严重阻碍了国内产业的建立。
第五条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一)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第六条 对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的审查,应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消费数量是否大量增加;
审查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应考察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相比,倾销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削价销售,或者倾销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压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或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国内同类产品本应发生的价格增长。
第七条审查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应包括对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收益状况或设备利用率存在的实际或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的大小;现金流、库存、就业、、产业增长、筹资或投资能力受到的实际或潜在的负面影响。
第八条 实质损害威胁应当根据明显可预见和迫近的情形来判断,并且如果不采取措施,实质损害将会发生。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确定实质损害威胁,还应审查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表明进口很可能发生实质增长的倾销产品进口的大幅增长率;
(二)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的、或即将实质增加的能力,表明进入进口成员市场的倾销出口可能发生实质增长。在采用这一指标时应考虑是否存在其它出口市场吸收任何额外的出口;
(三)进口产品是否正以将大幅压低或抑制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价格进口,并且将很可能导致对进口产品需求的增加;
(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第九条 确定对建立国内产业的实质阻碍,除了第八条的因素外,还应审查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国内产业的建立或筹建情况;
(二)国内需求的增长情况及其影响;
(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状况的影响;
(四)倾销进口产品的后续生产能力和在国内市场的发展趋势。
第十条 同类产品,是指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第十一条 在确定同类产品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能、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价格等。
第十二条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应当根据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单独界定进行评估。如果根据生产工艺、生产者的销售和利润等标准不能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与其他产品的生产分别界定,则可以根据包括国内同类产品在内的最窄产品组或产品范围的产品生产来确定进口倾销产品的影响,只要这种产品组或产品范围能够提供足够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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