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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责任的划分

大律师网 2019-09-03    人已阅读
导读:【交通肇事认定】交通事故处理责任的划分 我们所处理的大量交通事故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负全部责任: 1.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

【交通肇事认定】交通事故处理责任的划分

我们所处理的大量交通事故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负全部责任:

1.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的;

4.机动车穿越道路或者隔离设施的;

5.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车道;

6.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的;

7.机动车刮撞依法走人行横道行人的;

8.未避让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

9.车辆装载物遗洒导致事故;

10.倒车时与车后车辆发生事故;

11.非机动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12.非机动车超越其它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如有以下情形,无需负任何责任:

1.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

2.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

3.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这里的过错指的是在事故的发生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三、快速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

在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追尾的;

逆行的;

倒车的;

溜车的;

开关车门的;

违反交通信号的;

未按规定让行的;

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事故双方当事人需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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