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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绍与江燕群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7-17    人已阅读
导读: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3)南民一初字第760号何绍,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东村北井151号。 委托代理人王欣、龙石苟,广东东达昊律师。 江燕群,女,1973年1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南民一初字第760号

何绍,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东村北井151号。
委托代理人王欣、龙石苟,广东东达昊律师。
江燕群,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禅城区南庄镇东村北井村。
本案受理后,双方在庭外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原告何绍与被告江燕群。
二、婚生儿子何键成由原告,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三、原、被告双方座落在佛山市禅城区丽日华庭丽逸居34座302单元房屋归原告所有,36万元由原告负责归还。除此之外,原、被告各自经手所欠的由各自承担。
四、原告在签收本时向被告一次性支付财产分割补偿款5万元。
五、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彭建华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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