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南民一初字第760号
何绍,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东村北井151号。
委托代理人王欣、龙石苟,广东东达昊律师。
江燕群,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禅城区南庄镇东村北井村。
本案受理后,双方在庭外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原告何绍与被告江燕群。
二、婚生儿子何键成由原告,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三、原、被告双方座落在佛山市禅城区丽日华庭丽逸居34座302单元房屋归原告所有,36万元由原告负责归还。除此之外,原、被告各自经手所欠的由各自承担。
四、原告在签收本时向被告一次性支付财产分割补偿款5万元。
五、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彭建华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