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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22-05-06    人已阅读
导读:在严重犯法违规的一些情况下法院就会对我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被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之后人身自由就会被限制。那么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来科普一下关于强制措施的一些法律知识,希望大家可以从中得到帮助。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是什么?

  在严重犯法违规的一些情况下法院就会对我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被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之后人身自由就会被限制。那么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来科普一下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些法律知识,希望大家可以从中得到帮助。

  一是执行性强制措施

  执行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相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又可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甚至直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

  二是即时性强制措施

  即时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断然行动。

  三是一般性强制措施

  这类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者为了预防、制止、控制违法、危害状态,或者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现实需要,依职权对有关对象的人身或财产权利进行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具有严格的条件规定。只有在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灭失、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除此之外,行政机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结果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强制措施属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并不是对任何行政强制措施不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一般性行政强制措施而言,由于它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或过程中采取的,并不以行政相对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故它的采取可能带来2种结果:

  1.行政机关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紧随其后又实施了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在后续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行政强制措施应理解为已被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所吸收,而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不构成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可诉性。

  2.行政机关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以后,或因不存在违法行为,或因虽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的条件,因而没有必要、也不再实施后续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随着需要强制的情形消失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恢复相对人被限制的权利。但该行政强制措施确实曾经存在过了,也确实给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影响,甚至造成了损害。这时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法依附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而存在,也没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依附,而是一个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时,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相关问题的详细解释,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大律师网,我们的律师将会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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