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受工伤,我劳务公司已垫付医药费及护理费,帮助申请工伤基金与商业保险共计赔付18万,熊某后被评定为八级伤残,要求我公司继续赔付10万,这个要求合理吗?我公司还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赔付哪些费用(注:我公司与熊某签订的是劳务合同)
人
发表于 2021-01-18 15:20
向TA提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赔偿,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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