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单位因为编制超标,需要裁员,我有以下几个问题请教1、员工哺乳假是从何时算?我是2020年2月20日生产,但是是从3月4日开始请产假(3月4日之前是疫情,每让上班),那么产假是按照出生证明算,还是我提交的3月4日算?2、最新规定的哺乳假有更新时间么,是12个月,还是18个月;3、用人单位如果解雇我,我能得到多少赔偿,我工作3个月零3个月。月工资7000元,最多能获赔6个月工资么,有没有办法多获赔些? 4、如果真的打官司,产假是3月4日,还是2月20日?
人
发表于 2021-01-29 10:37
向TA提问1.从你提交产假申请那天开始计算,2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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