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应急管理局玩忽职守,入住至今没有消防验收,小区整体没有验收,物业公司堵塞地下出库安全撤离出入口,消防设施不完善,才在每个单元里配备四个灭火器,月才配备消防栓里的水带。消防水带都是保安和维修工自制的不知道是否合法。昨天2号楼二楼保安和出租给超市的宿舍位置电表烧毁,大门口消防通道堵塞,小区内电线裸露脱线充电,地下室配电房墙面多出开洞通风没有任何防护网,一点小动物进入啃食电线造成火灾危害,中原区应急管理局多次举报,最初罚款,现在根本不再理举报的人,应付了事,举报问题得不到解决,市里应急管理局我去过几次,感觉应该往国家应急管理局举报,但是不知道应该举报中原区应急管理局玩忽职守还是渎职
人
发表于 2021-02-07 10:46
向TA提问需要找当地消防大队或者支队举报反映的。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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