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包括哪些情形?
人
发表于 2021-02-18 16:22
向TA提问《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即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据此,除了对该条所列举的犯罪人以外,对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人,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例如,对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参考答案:《刑法》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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